事实经过:
1.今天中午长辈收到两张交通罚单与附加的照片,内容分别是“违规跨越交通标线变换
车道”与“变换车道时未打方向灯”,各3000元罚锾。
2.长辈说:他没有违规的印象,照片也非常模糊不清,看不清车牌。
我亲自看照片,也是看不清楚车牌,所以应该不是他老花眼看不清楚。
问题:
1.照片模糊不清,看不清车牌,无法确定车牌与车主,这个申诉理由是否可能撤销罚单?
2.以前有听过一个概念:
一行为数罪,如果罪的类型相同,则从一重处之。
长辈的罚单内容是:“变换车道”是一个行为,“违规变换车道”与“未打方向灯”是
两个违规事实,这两个违规都是交通违规行政罚的性质,所以我认为应适用从一重处置
。
请问我的判断正确吗?
如果正确,能用这理由去监理站申诉吗?
如果错误,是哪里错了?
我个人是觉得,“变换车道”应该是一个行为吧。
感谢各位版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