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八月跟诈欺者购买笔电后却寄来已损坏的笔电,协调后将我封锁不理,后至警局报案
,警方将诈欺者帐户冻结。同年九月忽接到银行来电,告知帐户不明汇入460元遭到汇入
者报案而暂时遭到冻结,10月收到侦查队通知做笔录,查知是诈欺者故意诈骗其它被害人
将款项汇入我户头,使我帐户全遭到冻结。目前此案在今年三月已被书记官通知不起诉,
目前等待不起诉书中,但我跟诈欺者的案目前要到4月底才开庭。
问题:
目前想加告对方栽赃,请问时间点问题,去年九月到今年4月,是否已过告诉时间?但我是
10月份才确定是对方故意栽赃,是否还可加诉?这种栽赃在刑事上应该告他什么罪名较为
正确?
补充一点 对方去年是未成年身分
今年可能满18了,但不确定。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