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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 新成屋之规约没开过区权会有效力吗?
楼主:
liam185
(God & Lucifer)
2020-03-23 23:03:44
事实经过:
买了一间新成屋含约定专用露台,但从没开过会第一次区分所有权人大会
但建商说签了合约其中规约就有效力?
问题:
怕要是之后第一次开会有住户不同意是否可以否决此规约?
规约中是有写N条:该户不同意,不得以开会决议。
请教是:
1. 一定要开过第一次区权会才有效力去约束?
2. 还是签了约规约就有效力?
假设2是可以,但又假设有人合约不同为了卖掉没N条即失去效力?该户可以否决我?
请指点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23 23:09:00
公寓大厦之起造人于申请建造执照时所检附之规约草约,经承受人签署同意后,于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订定规约前,视为规约(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6条第1项及笌2项意旨参照)。 约定专用之露台,该买方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自然所有权状也不会记载露台面积为专有部分)。约定专用之露台,并不代表约定专用户可以任意装潢或加装花架或雨遮等物品,露台原则上还是共有之公共设施,
作者:
Yyyyyy
2020-03-23 23:16:00
如t大所说 建商跟区权人的合约就视为分管契约 如果已经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23 23:17:00
加装前可能要经过管理委员会之同意,况且也有违建的问题。
作者:
Yyyyyy
2020-03-23 23:18:00
约定给你 以后除非你自己同意 不然区权会是无法收回的相关法条见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3条第3款不过约定给你也要照使用执照及规约使用 不得擅自变更相关法条见同条例第15条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3-23 23:25:00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3条第3款但书:但该约定专用显已违反公共利益,经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诉请法院判决确定者,不在此限。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3条第3款但书还是,无须“使用该约定专用部分之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而让规约草约之约定专用部分之约定失效的。
作者:
Yyyyyy
2020-03-23 23:27:00
只是约定露台应该不会用到这但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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