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我只提窃占罪的部分):一、(一)按实务见解认为刑法第320条第2项窃占罪是状态犯:自窃占行为完成时犯罪即成立,以后之继续窃占,乃状态之继续,而非行为之继续(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3118号参照。)(二)次按民国95年6月30日以前之窃占罪行为的追诉权期间只有十年(24.01.01制定公布之刑法第80条第1项第2款意旨参照)。(三)又按状态犯之追诉权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24.01.01制定公布之刑法第80条第2项意旨参照)。二、查原PO文章所述,窃占者已窃占至少16年以上,因此最慢该窃占行为是在民国95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109年-16年=93年)。三、故本件窃占罪部分之追诉权期间只有十年,因此追诉权时效业已完成。四、本件窃占罪部分纵为侦查,检察官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款为不起诉处分;即使起诉之后,法官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2款为免诉判决。五、讲白一点,刑事有关窃占罪这部分是奈何不了对方的。 民事(我只提物上请求权的部分):一、按“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司法院释字第107号解释参照)二、次按“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请求权,不在本院释字第一○七号解释范围之内,但依其性质,亦无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司法院释字第164号解释参照)三、因此本件并不适用民法第125条消灭时效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中段及前段之规定,对窃占者请求除去妨害农地的设备及废土并且返还农地。 去找一个真懂农地的律师呗!还有这种租金不收也罢,后遗症可是一大堆的。但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部分,将来倒是可以请求,只是金额应该也不高,而且实务见解认为此请求权之消灭时效期间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