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不好意思,第一次在此版发文,若有不妥请告知,会自行删除,谢谢。
事情是2018/11/27中午发生车祸,对方未依规定左转、肇逃,2019被检察官提公诉,后来
开了2次刑事移交调解未果,当中对方与产险因我一个女性好像好说话就刁难我,遂在201
9/10初与律师签刑附民的合约(因我刑庭部份估计已走尾声,再询问三家都说等打移送民
庭再请律师)
2019/11/22刑事开审理庭,20号与律师约见面,最后她有说,若22号开庭当庭乔调解,(
她不能出庭)金额我能接受就和解,那么我之前已先支付的一万律师费(共6万,律师因
熟人介绍,让我慢慢付)当事务费,其他5万就不用付了。
11/21中午忽然接到律师电话说,法官请书记官转话要她出庭,她说她是附民的怎会需出
庭,书记说没关系,法官想乔和解。
所以11/22我有出庭,我的律师也有出这场刑事审理庭。
问题:
Q1:请问刑庭法官可传附民律师出庭吗?这正常吗?
Q2:请问我在刑庭上,法官最后乔到我跟对方和解,为何和解书上还冠上我附民律师名字
?(律师开庭完,她又补话说,因法官冠她的吗,所以我剩下5万要给她)
以上烦请各位帮小女子解惑,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