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是房客,因为身体因素和换工作关系,必需提前解约。当初契约签定是每月30号缴房租
,且有勾选双方均可提前终止租约的条款
https://i.imgur.com/zkJM2S3.jpg
我在1/13告知房东欲提前解约,住到1/29,赔1个月租金,但房东坚持我必须从告知要提
前解约的日期往后付满1个月的租金,也就是要住满1/13-2/12(我1/13-1/30的租金已经
付了,等于要再付2/1-2/12的租金)加上赔1个月的租金。
因为房东一直强调契约内容就是这样,我有提我可以多付一周但不住,房东拒绝就算了,
还要求要体谅他有房贷压力必须现在开始让人来看房,也有说我要提前搬可以,租金得照
付......
问题:
想请教版友,我在已经赔偿1个月租金的情况下
1.是否可以不付1/30-2-12的租金,照原本提的1/29搬走?
2.房东要求要多负担1/30-2/12的租金是合理的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