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在医院上班时被病人打

楼主: amao969 (弱智浩呆这个有没有锈蚀 )   2020-01-14 14:19:54
事实经过:
外甥女是医院的护理师 有一天在上班时因依医嘱不让一名颈椎骨折 颅内轻微出血的病人
下病床任意走动 并用手扶住病人的颈圈 要带病人回病床 病人一生气就一拳朝外甥女的
脸打下去!医院马上启动医疗暴力事件 向警察局、卫生局通报...
并马上带外甥女到急诊验伤!
问题:
事情发生后有去电询问在卫生局上班的朋友
朋友说有接到通报 并会在病人(加害者)出院后发文到局约谈(违反医疗法的行政处罚
部分)
至于伤害的部分 朋友要我们自行去派出所提告...
所以又打电话给在刑事组上班的朋友询问我们后续该怎么做?
朋友是说他们有接到这件通报案 现在在等派出所将案子转过来...他也说伤害的部分直接
去派出所告就可以了!
所以...我们今天就依承办员警通知来做医疗法的笔录!
我们也顺便带诊断书及相关资料要顺便告伤害
可是承办员警说不用再另外告伤害
就并入医疗法ㄧ案就行了
若再另外告 以后地检署、法院要寄两封挂号传票会比较麻烦...
所以...承办员警就将案由打成“违反医疗法及伤害罪”
想请问一下...
员警这样子并案是正常的吗?
一件是公诉罪 一件是告诉乃论
并成一案会不会对我们比较没保障?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1-14 14:33:00
不会 事情是同一件事情主要还是后续你这边要注意是否要一并提民事赔偿
作者: loveloser (不良猪)   2020-01-14 14:44:00
同一行为啊 取一重处罚 轻的吸收掉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1-14 15:55:00
本件情形就是刑法第55条说的想像竞合犯, 按《中华民国刑法》第55条:“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但不得科以较轻罪名所定最轻本刑以下之刑。”查本件为一行为违反医疗法相关法律及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罪,故依刑法第55条规定之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医疗法》第106条第3项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竞合论的目的是为了对行为人之行为不过度评价也不重复评价,所以才会一重处断。本件如果告诉人没有撤回告诉的话,就是以刑法第277条第1项普通伤害罪论处。 本件会成立两个罪名,但量刑系以较重之伤害罪来论处。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0-01-14 18:03:00
罪名不是警察决定的,不用担心。只要有提出告诉,检院就具体情况变更所犯罪名及法条
作者: Zarooor (中兴湖小鹅)   2020-01-14 18:57:00
想问一下 如果要民事赔偿 需要再报警的时候说吗??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1-14 19:11:00
民事跟警察提无用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0-01-14 22:26:00
要附民等案件进法院跟法官说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1-14 23:33:00
检察官起诉后,法院判决前就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0-01-15 11:21:00
注意检察官起诉的时间,起诉后递附民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