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外甥女是医院的护理师 有一天在上班时因依医嘱不让一名颈椎骨折 颅内轻微出血的病人
下病床任意走动 并用手扶住病人的颈圈 要带病人回病床 病人一生气就一拳朝外甥女的
脸打下去!医院马上启动医疗暴力事件 向警察局、卫生局通报...
并马上带外甥女到急诊验伤!
问题:
事情发生后有去电询问在卫生局上班的朋友
朋友说有接到通报 并会在病人(加害者)出院后发文到局约谈(违反医疗法的行政处罚
部分)
至于伤害的部分 朋友要我们自行去派出所提告...
所以又打电话给在刑事组上班的朋友询问我们后续该怎么做?
朋友是说他们有接到这件通报案 现在在等派出所将案子转过来...他也说伤害的部分直接
去派出所告就可以了!
所以...我们今天就依承办员警通知来做医疗法的笔录!
我们也顺便带诊断书及相关资料要顺便告伤害
可是承办员警说不用再另外告伤害
就并入医疗法ㄧ案就行了
若再另外告 以后地检署、法院要寄两封挂号传票会比较麻烦...
所以...承办员警就将案由打成“违反医疗法及伤害罪”
想请问一下...
员警这样子并案是正常的吗?
一件是公诉罪 一件是告诉乃论
并成一案会不会对我们比较没保障?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