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不当得利之租金

楼主: cc50   2020-01-10 20:50:08
事实经过:
A和B公同共有一房屋,A将房屋出租,独自收取租金。
10年来A未分给B租金,B也未有追讨行为。
问题:
1. B未来若要追讨,A是否涉及刑事侵占罪?
2. 这状况是否适用于民法第126条规定:“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导致B只能追讨近5年的租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1-11 02:31:00
民事上,实务见解认为: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消灭时效,适用民法第126条规定为5年,而非适用民法第125条规定为15年(补充:有学说是认为应适用民法第125条规定为15年。)至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效力,我国立法例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取得拒绝给付之抗辩权,由§144 Ⅰ:“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内容可知。债权人之债权并非消灭,只是债务人得主张时效完成而拒绝给付。因此债务人如果在时效完成后仍为给付,债权人并不会有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0-01-11 15:47:00
原则上可讨五年,但实务上很多抗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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