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对方报案请警方到场处理
成为被控告指控的对象
请问当处于这种立场
有什么权利义务
权利保护
相关执法人员的行为依据是哪一些
有没有实际明文可以参考
还是更多只有警政署的规章办法
只有警员清楚
可是实际上警员执勤要怎么实行
一般相对人无从得知其可行范围与极限
比较具体的问题包含
1.到场警员要求身份与身份证明文件
请问当成为报案的指控的对象
权利义务为何
只能完全配合?
2
法律或是法规命令与规章办法
好像有说
各层警员如遇身份不明者
可以押该身份不明者到警署查明身份
但有相当时间限制
请问实际押往警署
的具体作法 可行范围与限制有哪些
a.可以迳行搜索搜身?
b 查验身份的办法为何
c 有时间限制 但是如果没查出来
是不是警方有理由续押
或是 刚出警署再马上押进去
d 对于警员与警政单位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权利防御? 基础?
或是请求权基础?
或是主张不当利益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物理反击
譬如拨开 警员得押动作)
e 警员执勤与使用警械
譬如尚未任何物理反抗
警员就可以两两左右抓住手臂押送
或是被两两左右扣住手臂后想要挣脱
警员就可以强压在地并上铐?
所受伤害不能主张警员违法
反而是妨害公务?
以上尚有诸多问题
还请多多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