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本人住电梯大楼,有地下室停车场,某天下午带老婆、小孩出门买晚餐去地下停
车场牵机车,发现停放机车之车道被其他住户乱停车,挡住不得离开,车道旁原本已
放置两个禁止停车告示牌,只好移动禁止停车告示牌,清出小路把机车牵出车道,当
下把禁止停车告示牌放置对方车体后方,心想对方可能看不清楚,在把另一个禁止停
车告示牌放置对方车顶后,离开现场。
不久后接到派出所来电通知我,对方告我毁损车辆,请至派出所做笔录,因放置
禁止停车告示牌时刮到车体,及造成板金凹陷,现在收到地检传票。
※问题:
一、请问这样毁损罪会成立吗?
二、意外刮伤对方车体,我愿复原车体,但对方把监视录影只取放置告示牌的时间,
前面造成出路不方便的影像皆不放置,意图混淆视听,更放置社群网络上公审,影片
中老婆与小孩也完整清楚露脸,请问这样对方有犯刑法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