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我真的不想跟您争辩,好懒。首先我引用的法条并非废止部份,就是第十条,我连法学网都直接截图。另外,我只提醒注意第十条,我有说肇事者如何吗?发问者只说肇事者是某地方公职职位,有说到现职吗?
https://i.imgur.com/QhEkhOn.jpg请问我指的第十四条,怎么了吗?上方截图错误,重贴
https://i.imgur.com/uhg94X3.jpg刚起床晃神,豆打成第十条,非常抱歉 Orzdevilwind,我建议您平日打电话去法院问诉讼辅导书记官,或是直接至法院亲自了解所有细项,您就可以知道届时是否能强制执行(有一个部份,纵使现在在职也不能强制执行,您去法院问自能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