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位就主张不是合伙人
二、备位主张合伙人不符合“雇主”定义,详细的定义在劳基法、职安法,均指“负责人”,合伙人不是负责人,可到商业科申请“商业登记抄本”,负责人跟合伙人分开列的
(以诉讼利害关系人去直辖市、县市政府商业处/科申请)
三、另外,如果对方在先位不是合伙人一直纠缠,就按民法合伙商业登记法、商业会计法、所得税法,来个大查帐,查阅至少五年会计表册凭证、调阅五年营所税申报资料、银行存款明细,并对于下列事项进行评估:有没有帐务不实、漏税、所得税有无申报分配盈余,盈余没实际分配给合伙人是否有背信或者作帐、可否进行反诉/另诉请求分配盈余等等
上述三,要以开导对方委婉方式,在调解或诉讼中夹杂进行所谓的开导,看看对方怎反应,也看看法官跟调解委员等等。
不是真的要很硬的去查帐,真查帐要花很多钱~
最后,职灾可问问劳工局、法扶,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资格
※ 引述《rubyken (shiyoudeng)》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家父为建筑工发生职灾(脊椎骨折),与雇主进行民事诉讼中,因为和雇主是亲戚,当初
: 雇主开立工程行时,表示五人合伙可以节税,拜托家父挂名合伙人不用出任何金钱,雇主
: 是负责人,实际上家父也从未出资任何金钱及签署任何文件,申报的所得都为零收入,仅
: 提供过身分证给对方办理登记,第一次开庭对方律师提出,我们非员工是合伙关系,不能
: 提出职灾补偿要求,目前已寄出存证信函要求退股。
: 问题:
: 1、有雇主开立的在职证明,劳保职灾已审核通过,且也曾劳资调解过,以上对于雇佣关
: 系认定是否有利?
: 2、雇主如果仍不办理退股变更,可以怎么办或如何自救呢?
: 这段时间以来,不论开庭或是调解、询问相关问题时,对于我们家人内心真的百般折磨,
: 第一次遇到有许多不暸解,恳请各位帮帮忙小妹解惑,在先此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