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舅舅最近因病过世,死后没有留下动产
但名下留有一块土地
(畸零不毛之地,无法耕作,也无法做任何用途,但每年还需要缴税金)
现子女(三人)及兄弟姊妹(五人)尚在,无人想继承那块地
问题:想请问
1.按民法1138条及1174条规定,舅舅的子女抛弃继承后,
其兄弟姊妹才有继承权利,也才能行使抛弃继承
假使子女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下一顺序继承人
请问,可否所有有继承权利之人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抛弃继承呢?法条依据?
(如果要等前一位抛弃,下一位有继承权人再去办理,这样感觉旷日废时)
2.假设这块土地有继承权人都抛弃继承,那最后土地会变成怎样呢?收归国有?
麻烦版大们帮忙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