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 请教中古屋买卖契约相关问题

楼主: chebyshev (markov)   2019-01-26 23:49:58
事实经过:
1.于某日与房仲签定不动产斡旋契约书后(以要约的方式,买方
没有付出斡旋金),当日晚上房仲约出卖方在仲介公司办公室
斡旋后,当日与卖方签定买卖契约。(中古屋)
2.签订买卖契约时,有用履保专户,买方有签两张本票交给代书
3.本件买卖契约缺少不动产说明书(房屋现况说明书)。
4.斡旋契约书与买卖契约同日签定。
5.买方签定买卖契约之隔日电话通知房仲与卖方,因买卖契约缺
少不动产说明书,主张合约无效,但房仲与卖方不愿解约。
6.买方未汇第一期价金进履保专户。履保专户无余额。
问题:
1.请问本件买卖契约是否无效?
(1)依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
或买卖契约书时,经纪人应将不动产说明书交付与委托人交
易之相对人,并由相对人在不动产说明书上签章。前项不动
产说明书视为租赁或买卖契约书之一部分。本件买卖契约没
有不动产说明书已违反第24条规定。
(2)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为预防消费纠纷
,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定型化契约之公平化,得选择特定
行业,拟订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报请行政
院核定后公告之。查询行政院网站(网址)有‘成屋买卖定型
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附件一,即为不动产说明
书(建物现况确认书),因此确认不动产说明书必须记载于成
屋买卖契约。
(3)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6条规定: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
款,全部或一部无效或不构成契约内容之一部者,除去该部
分,契约亦可成立者,该契约之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对
当事人之一方显失公平者,该契约全部无效。因缺少不动产
说明说之成屋买卖契约已严重侵害买方审阅房屋现况之权益
,故本件买卖契约全部无效。
==>基于以上三点法规,买方可否主张买卖契约无效?
2.请问本件买卖契约是否应该有审阅期?
(1)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与查询行政院网站(网址)有‘成
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地应记载事项第
一条即为契约审阅期。故成屋买卖契约应有审阅期。
==>查询网络的资料,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买卖契约不适用审阅期
条款,是否是因为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述:定型化契约是指
以企业经营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作为契约内容之全部或
一部而订立之契约。如果是这样解读,那所有中古屋买卖契
约都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吗? 还是那些条款适用呢? 原因是?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