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赁] 提早退租问题

楼主: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09-18 07:45:44
: 小弟有上网爬一下文,有听说租屋新法是提早解约最多扣一个月
: 小弟知道自己白目理亏在先,房东夫妇对我的态度也很好,更是帮我留了两个月
: 所以小弟也满对不起人家的 所以被扣一个月也是合情合理
: 但是刚刚看了一下我签的租约第九条(不知道是不是这条?)
: 好像是写扣两个月租金的样子(等同押金?)
: https://imgur.com/a/ey171Bd
先说一下结论,理由可以看一下后面写的。
应该是可以主张违约金上限是一个月。
保留那两个月不是契约范围内,你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所以应该就是负担这个月租金还有违约金一个月。
租赁专法(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没有规范有关提前终止租约,
违约金上限是一个月的规定。
违约金最多一个月的规定是来自内政部公告的,
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至于适用的前提,贴一下台北地院判决的诠释:
https://goo.gl/BivuDm
内政部“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
“壹、应记载事项”之“十二、提前终止租约”部分规定,
系先后将不得终止租约与得终止租约等二种情形分别规范,
而*[1;36m违约金上限之条文,显以得终止租约为前提,始有适用。*[m
内政部对于这部分的说明也是如此:
https://goo.gl/e3fqr4
因此,如果要主张违约金上限是一个月,依据消保法第17条规定,
若房屋租赁契约条款违反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该契约条款无效。
前提必须是租赁契约是可以提前终止的。
那么依据最高法院的见解,因为有一号判例至今仍然继续援用,
(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二00一号判例虽称“租赁定有存续期间,若一造反悔愿
认赔损失,即无不许终止之理”)
通常会很轻易让契约解释起来,是属于得终止租约的,
大概是最高法院对于承租人的恩惠吧。
https://goo.gl/Tn1Sqp
两造间签订之租赁契约第七条约定:“契约期间内乙方(即上诉人)若拟迁离他处时
乙方不得向甲方(即被上诉人)请求租金偿还、迁移费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权利金,而
应无条件将该房屋照原状还甲方,乙方不得异议。”,既容许为承租人之上诉人于契
约期间内迁离时无条件将房屋返还与出租人即被上诉人,自系含有同意上诉人于租赁
期间内得单方终止租约他迁之意。
https://goo.gl/kAG594
其第六条虽约定:“租期中无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停租”,惟第九条并约定:“……
双方对本合约所定义务,如未能依约履行,视为违约,违约之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
终止本合约所产生之一切损失。”并非绝对不许终止系争合约。
所以依据最高法院判决脉络,你签订的契约除了明定提前终止,应该要担负的赔偿费用,
并且也有说明提前终止,承租人所需负担的义务,租赁契约是可以提前终止的。
因此可以依据消保法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契约条款违反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
该契约条款无效,主张违约金上限是一个月,
: 请问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这样修改过的契约算数吗 还是不算呢
定型化契约条款还是受到消保法规范,契约不是那么自由呀。
※ 编辑: jaj12377 (114.47.17.219), 09/18/2018 0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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