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最近提了离职,被依工作契约中的最低服务年限为由退回,
工作契约中说明项目仅薪资 N k与最低服务年限2年,并无说明违约金等相关项目。
/ps.工作契约是以MAIL的形式,当初有回信表示收到。
在这家公司待的时间约为学校实习约3年+毕业后正职约1年,实习期间仅供餐
并无给薪,工作契约是在毕业后正职的时候签的。
大四的时候没什么课,整学期几乎每天都到公司报到,实际上待的时间
已远远超过学校的实习时数,绝大部分的时间都在负责公司的专案。
问题:
1.学校实习是否符合劳基法第15-1条“一、雇主为劳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并提供该项培训费用者。”?
2.根据劳基法第15-1条“二、雇主为使劳工遵守最低服务年限之约定,提供
其合理补偿者。”,当初并无提供签约金是否已经违反这项规定?
3.如需赔偿违约金,但因契约中并无说明违约金等相关项目,那么违约金的
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