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dallashuang 水桶一个月

楼主: depravity (沉沦)   2018-08-14 16:26:26
※ 引述《dallashuang (DallasHuang)》之铭言:
问题:
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偿还债务之限制)有下列规定:
继承人在前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内,不得对于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报明债权期间及展延)却有下列规定:
前条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继承人应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
文件。
前项六个月期间,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请问这样是不是有矛盾之处,民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向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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