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有点复杂的遗产税问题,想走法律途径申告

楼主: kisc91389 (longman)   2018-07-29 22:58:56
事实经过:
我爸在民国105年左右买卖房屋一间,持分1/2,完税后实得约680万,台湾银行推了
南山人寿的鑫利钻给我爸,保额300万,我爸在保单受益人写了其姪子A,与无亲属关系堂侄B.
过了一年后,我爸因病于106年11月21日在医院身故,因其无配偶(我是其养子,A君与我实为
兄弟),故我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当我在申报遗产税时,才知有这份保单.
申报时国税局认定此保单在其身故一年前投保,为遗产一部份.
而我爸名下尚有一笔祖产持分土地,公告现值约1700万,加上其买卖房屋所得,故遗产税
当时粗估约120万,为了筹税金,故同意其寿险先办理赔以缴遗产税(当时只是去国税局问税
金约为多少,并未申报,不知能从被继承人之帐户扣款),而当时A君与B君皆有口头约定等完
税后如果该保险有被课税,愿承担其份额之税负.
而当我遗产税申报完毕后,该份保险确实被国税局认定为遗产,也在税单载明此保单需
课税,但当我拿缴税证明给B君,要求其承担该保险被课税之1/2时,B君却以该税单未载明B君
需缴税为由,反悔不肯出钱(约16万,理赔一人得160万).
问题:
1.如果我想走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税负,是否有适用法源?(ex:实质课税原则...)
2.关于这笔保单是否为遗产,因当时完税后我即要求B君出钱,其却百般推托,避不见面,故当
时并不知道可申请复查,而后与曾在会计事务所工作之朋友聊天时谈起,他才跟我说到这笔
保单因受益人不是我,依实质课税原则不应课税(有指定受益人且非遗产继承人),可是当时
遗产税申请复查期限已过,故无法申请复查与诉愿.
3.本来不想走法律途径,但B君却在亲戚间说我不孝,搬弄是非,实际上连丧葬费都不肯出.虽然
其与我爸无血缘关系,但B君小时候算是我们家养大,有分香火情,所以我爸有分钱给他.但其
后来的行为举凡吸毒,诈骗(还是骗我妈),枪砲(没被抓但我有看过)等,实难让我认为我有为
其承担税负之必要.故而虽然我知道就算打官司也只能要求其返还16万,但就算这钱
我宁愿付律师费都不想给他.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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