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到职时有签下同意书
其中有包含规定是
1. 到职3个月以内要离职,需要提前1星期告知
2. 到职3个月以上要离职,需要提前1个月告知
后来得知与劳基法规定不合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若不遵守规定则以旷职扣薪资处理
想请问这种同意书抵触劳基法的
在(工作未满3年)离职时该如何主张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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