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ylcwf (临)
2017-11-10 21:05:04事实经过:
公司预定在下个月迁厂,
搬迁地点距离现在的公司大约18公里,
通勤时间由15分钟变成1个多小时,
周休二日变成假日需轮班(可申请补休),
上班时间从9:30-18:30(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
变成8:00-17:00(中午休息一个小时)
人资说搬迁距离没有达到劳基法补贴车资的程度,
所以没有车资补助、也不会因迁厂调整薪资。
搬迁的唯一好处是以后有免钱的员工餐可以吃......
问题:
1.请问上述情形是否违反调动5原则的“对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可以要求公司资遣?
https://i.imgur.com/hQqIca6.jpg
2.若公司不愿意资遣,劳工因工作地点变动而自行离职,迁厂仍属非自愿离职,可以申请
失业给付。
所以即使公司不愿意资遣,员工有立场能够要求公司提供非自愿离职证明,这样的理解正
确吗?
https://i.imgur.com/PU7ZfQ9.jpg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