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和我母亲都住在台湾.我母亲在唯一的资产就是美国的房子,母亲失智这三年来都是我在支付外劳费用,我想要卖掉美国的房子支付母亲的医疗费用.
问题:
1. 请问申请监护宣告的费用(申请费,鉴定费,律师费)是由收监护宣告人还是监护人负担?
2. 母亲只有在美国加州有房地产,加州的房地产只有加州法院有判决权, 所以就算台湾法院同意卖房也还是要去加州法庭申请卖房. 请问在台湾声请监护宣告后一定要申请处分财产吗?可以就到声请监护宣告和财产清册告一段落吗?财产清册需要申报美国的房子吗?
3. 请问卖掉房子以后是否就可以先拿回之前代为垫付的外劳费、律师费等等, 需要经过法院同意吗?是谁来决定是否为必要的费用?
4. 申请许可监护人行为将房地产转到自益信托还是直接申请出售房子呢?财产处分需要找到买家后,提供买卖的资料吗?还是就向法院申请以后打算卖房就可以了?因为房子在美国,找到买家没有这么快,是否可以先转到信托,可以以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去贷款装潢后再卖出在呢?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