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女友朋友刚刚搭国光客运被性骚扰

楼主: librasystem (Winniepoopoo)   2017-09-28 22:25:05
这篇回文,希望可以帮助原po。
※ 引述《jerrykuo0518 (我爱康康)》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刚刚女友跟我说他的朋友A(女)在客运上遇到一名男子性骚扰
: 朋友A是搭乘20:15分 国光客运1822
: 台北转运站到新竹的车
: 当时车上人都睡着了 朋友A被摸
: 客运监视器不知道有没有拍到 他也已经去警察局报案了
: 那名男子在清华大学站下车
: 身高约175 皮肤有点黑
: 遇到这个情况让他叫不出声 自己也没办法录影存证 只有把他的背影拍下来
: 由于不知道能不能附图所以先不附上
: 问题:
: 还有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要直接大叫最好吗?
: 如果真的叫不出来还有什么其他好的解决方法呢?
遭遇性骚扰时,保护自身生命是最重要的,因此,采取能够达成此一目标之方法,我认为
都是好的。当时,A女很有勇气地记住男子特征、男子下车地点、拍照存证、向警察机关
报案。这些方法皆值得嘉许!
至于“直接大叫”是不是最好的方法呢?须视情况而定,但无论如何,只采取“一种”方
法是不够的。在客运上,乘客都睡着了,而A女与那名男子处于相对狭小的空间下,惊叫
数声固然能引起熟睡乘客的警觉,可是男子身高大约175公分,倘若因此激怒他,难保他
不会实行犯罪行为;换个场景,假设事件发生在街道上,由于俩人处于相对宽敞的空间下
,A女可以赶紧跑开并大叫,向路人求助。
再来有没有其他方法呢?有,以下方法系参照由林山田、林东茂、林灿璋所著之《犯罪学
》(五版,页355,三民,2012年)以及警政署网站上提供之“妇幼安全专区 Q&A 及相关
保护资讯”:
(一)温和型行为人:行为人佯装友善的态度,先与被害人聊天,再做出性骚扰行为,此
时被害人必须试着保持冷静,让四肢还可以凭借著自由意志进行活动。首先制止行为人之
行为,借助随身携带物品防卫,例如拿背包抵挡他的手。接着,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针
对人体要害反击,例如1.太阳穴2.眉心3.颧骨4.人中(也就是鼻唇之间)5.下巴6.耳下头骨
底7.喉结8.胸口9.睾丸10.膝关节。逃脱后,赶紧向司机反应。
※请放心!司机于知悉有性骚扰之情形时,“必须”采取立即且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包括报警),如果司机冷处理,可以向地方主管机关或客运公司提出申诉(参照性骚扰防
治法第7条第1项后段、同法第13条第1项)。
(二)激烈型行为人:行为人一开始就有粗暴行为,为避免伤害加深,被害人向行为人进
行交谈,例如表示自己有皮肤病、结核病,借此打消行为人的故意。
: 一般来说这样子的情况是否可以告性骚扰?
谈到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工作平等法、性骚扰防治法
均与此相关。
经分析原po所描述的文字后,吾人以性骚扰防治法作为适用之法规范,加以讨论:(一)
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二)警察机关后续如何处理性骚扰申诉事件?(三)有无
其他救济途径?
(一)男子触摸A女之行为,尚须符合以下要件,始得成立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之敌
意环境性骚扰:
1.非性侵害。依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第3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条第1项之规定,“
性侵害”系指触犯刑法第221条至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第332条第2项第2款、第
334条第2项第2款、第348条第2项第1款及其特别法之罪。大致上,性侵害行为区分为性交
与猥亵二种。如果男子用手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即是性交行为,或者用手接触他人之
性器或臀部、胸部等敏感部位,即是猥亵行为。因此,性侵害行为不是性骚扰防治法所谓
的性骚扰欧!
2.违反他人意愿。此要件之举证责任在于被性骚扰者(即A女),证据须是客观的,例如
客运监视器录下被害人曾经向男子抵抗或以言词、动作表示不同意。
3.行为造成敌意环境。有影响到A女之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正常生活
之进行,“或”使她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均属之。
4.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
(二)事件发生地警察机关依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第2项后段之规定开始调查,调查“有
无发生性骚扰”。复依同条第3项之规定,警察机关应于申诉到达之日起七日内开始
调查,若是9月27日申诉,那么在那一天开始起算7日(即Oct. 3rd, 2017),是警察机关
可以开始调查之日期,以此计算。
假设警察机关是在10月3日开始调查,那么2个月内应调查完成(即Dec. 3rd, 2017)。必
要时,警察机关可以延长一个月(即Jan. 3rd, 2018),并且通知A女。换句话说,最晚
调查截止日是2018年1月3日。
调查结果如显示男子有犯罪嫌疑,不论是刑法分则各罪或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性触
摸罪,警察机关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至第231条之规定,向检察官为移送或报告,并且
询问A女是否提出刑事告诉。
调查结果如显示男子做出性骚扰行为,A女可以依性骚扰防治法第9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
,请求法院命被告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诉讼程序、裁判费等,可以至法院诉讼辅导
科询问。
(三)其他救济途径,是向地方主管机关提出调解之申请(参照性骚扰防治法第16条第1
项)。相较于诉讼,调解之优点在于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除非勘验(参照性骚扰防治
法第17条),且就算调解不成立,A女可以向该地方主管机关之性骚扰防治委员会申请将
调解事件移送法院,暂免征收第一审裁判费(参照性骚扰防治法第19条)。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8 23:40:00
推,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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