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家事服务业合约与劳基法抵触

楼主: bread125 (lol我恨死你了)   2016-12-25 10:12:39
事实经过:
目前从事家事服务业,但并非个人接案,
而是被清洁公司雇用,
由公司接案并依案件排班人员去居家打扫,
因为家庭有小孩所以我只做兼职人员,
但公司排班时间影响到接送小孩的时间,
以及工作内容因需要蹲低再爬起已经引起腰部旧伤,
所以向公司辞职,
目前到职未满三个月,
但到职时所签的合约上规定离职需有28日交接期,
公司说家事服务人员不适用劳基法,
所以我提离职还要再做28天!
问题:
请问这样我是不是应该照着合约再做28日?
还是与劳基法抵触,我未到职满三个月,所以提离职就可离开?
因为今天是礼拜天,政府劳工机关没办法咨询,
所以先上来问一下板上的各位!
先感谢大家的阅读与回答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ewings (火星人当研究生)   2016-12-25 13:42:00
家事服务业不在劳基法内没错,但是你是受雇于清洁公司的清洁人员,只是工作地点是客户家里,不算家事服务业,所以照劳基法走。如果依照家事劳工保障法草案来看,所谓的家事服务业是指雇主是个人。公司用这种借口就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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