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与前夫离婚后约定由我单独监护,
前夫按月支付子女扶养费1万元至成年,
因为我已再婚,先生有考虑要收养我女儿,
查了相关条文,未成年人收养需父母双方同意,所以一直没有进行。
问题:
1.除了征得前夫的同意外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让我先生收养我女儿?
2.如成功收养后,前夫对我女儿应无扶养义务,那我必须返还他先前所支付的钱吗?
3.如成年后我女儿自行决定让我先生收养,
我女儿是否仍有奉养我前夫的义务?或是把这些年拿到的抚育费还他即可解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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