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是家中的网络申请者。
前一阵子收到警察局传票,
为某某电影的BT种子完档纪录的显示有我家的IP
所以被电影的版权持有者告违反著作权法。
因两个月前已在警察局做过笔录,
其内主要是回答
1.不清楚这IP是不是中华电信发给我的
2.我家现在电脑里没有著作权方所提到的电影
这两天警察通知我说,
检察官要我提供家里的电脑送去检验,
我OK的话,警察会来取走。
我委婉地问说,那如果因为我还是要使用电脑做事情,所以如果不方便提供的话呢?
警察回答:如果我回答他们不方便提供的话,他们可能会转向法院申请搜索票来取得。
问题:
1.其实我家里也不只一台电脑,包含两台桌电+三台笔电,是全部都要"主动"提供吗?
另外这主动提供是依法有据吗? (我目前仅只接到电话通知而已)
我提供电脑时需要签什么文件或是提供单据吗?
2.警察说申请搜索票是真的吗? 会很容易申请下来吗?
还是说等警察通知我,他已经拿到搜索票以后,他到我家来拿我再提供给他就好?
这跟前段电话通知我而我主动提供我的电脑,有什么差异呢?
3.单靠BT种子的完档纪录真的有办法当作公然散布的定罪依据吗?
我家就真的没有啊....
警察有给我看说,该BT种子完档纪录一万一千多笔,
就算因为国外IP、跳板IP算折半好了,也是有四五千笔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