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号判例:“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后段所谓公务员怠
于执行职务,系指公务员对于被害人有应执行之职务而怠于执行者而言。换言之,被害人
对于公务员为特定职务行为,有公法上请求权存在,经请求其执行而怠于执行,致自由或
权利遭受损害者,始得依上开规定,请求国家负损害赔偿责任。若公务员对于职务之执行
,虽可使一般人民享有 "反射利益" ,人民对于公务员仍不得请求为该职务之行为者,
纵公务员怠于执行该职务,人民尚无公法上请求权可资行使,以资保护其利益,自不得依
上开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损害。”对于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请求权,经由法定程序
请求公务员作为而怠于执行职务者,自有其适用,惟与前开意旨不符部分,则系对人民请
求国家赔偿增列法律所无之限制,有违宪法保障人民权利之意旨,应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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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的"反射利益"到底定义可以多广? 还有"公法上请求权"...?
我承认我看不太懂最高法院的判例
这样大部分国家赔偿的案件,政府都可以说人民没有公法请求权,所以不用赔囉
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