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工时过长

楼主: eric420 (过现未爱)   2016-12-05 21:44:44
事实经过:
我上班的公司是位于台北市的一间小公司
正常上班时间为9:00~18:00
但因配合公司需要,平日不定时需要加班
平均3~4周会有一次需要加班至隔日凌晨2~5点不等
现在怀孕约五个月多
在怀孕初期就先告知公司和主管
日前跟主管提及无法再像孕前跟大家一起加班这么长的时间
但又怕本身怀孕给同事主管带来诸多不便
所以当有需要加班至隔日的情况
可不可以缩短我的加班时间,例如深夜12点,让我早点回家休息
主管表示很无奈,并表示希望我的工作部分自己完成
跟一起跟大家努力到结束
原本想说同事主管都对我不错
忍着接下来几次的通宵熬夜就算了
但上一次的加班到凌晨,到家之后下腹觉得作痛不舒服
我就有点吓到了
产检时经过医生提醒,查到了劳基法相关的法规
第 49 条
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但雇主经工会同意
,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二、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项第一款所称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其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雇
主与劳工约定之安全卫生设施优于本法者,从其约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者
,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第一项规定,于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必须使女工于午后十时至
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时,不适用之。
第一项但书及前项规定,于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工,不适用之。
问题:
1.第49条提到的女工的意思是什么?
是指在工厂上班的女性?
还是泛指所有职业的上班女性?只要有保劳保就是符合?
2.按照第49条,公司这样是不是违规?
3.觉得我主管应该不是很清楚劳基法的细项规定
所以打算再跟他沟通一次
该怎么作才不会让他有误会我拿劳基法威胁?
谢谢大家指教和建议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ewings (火星人当研究生)   2016-12-05 23:06:00
你直接去看性别工作平等法,里面有一堆有薪假可以请
楼主: eric420 (过现未爱)   2016-12-06 09:22:00
谢谢楼上建议,比较想针对工时过长这点做询问,想厘清一些事情,谢谢您~
作者: lisa68 (vivia)   2016-12-14 22:03:00
可以因怀孕调整工作内容,雇主不得拒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