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是中兴大学的学生
在学校对面租了一户个人套房
并以书面约定租屋期间从民国104/9/25到隔年的9/24也就是租一年整
押9000台币作为押金
并未约定未提前告知解约则视为要续约之相关事项
租金方面是一个月一个月给
但是电费则是全部等到最后到期再一起结算
而我在105/9/24清空离开套房,但未告知房东
因为我以为房东知道约到了会主动跟我讨论结算电费押金等相关事项...
直到10月初,房东仍没有联络我讨论相关事项
我就传了一封短信,内容为:
"房东妳好,我是原本住在____的房客,请问您何时要结算电费?"
但是迟迟等不到房东的回信,电话也没有接
隔了两个礼拜我再传了一次短信问他有没有收到
他回说:隔天会计算后回电
但是我后来完全没有接到她的电话过,联络纪录也不曾看过有她的来电
直到11月初他才再发短信给我,内容是他当天要找我结算电费,才发现我早已搬走,以及
总电费还有损坏家俱等明细
我回信说我已于9/25前就搬走了,他说没收过我任何短信或电话的退房通知,根本不知道
我搬走了,并且要多收我一个月的租金电费等,才退还我押金
因为他说房租的结算日是退房点交日,但我却不曾通知他要退房...
问题:
请问我是否可以拒绝多付这一个月的租金?
我知道我搬走后没主动联系房东有问题
不过我在10月初的短信表示我要结算电费,是认为房东也知道我租约已到期的心态下...
这个短信能否表达我已退房的意思吗?而且我们租约明定一年而已,又有约定过说等到"
约到期最后"再一起结算电费
再加上询问后房东一直都没有确切回复过我,我也没有他其他联络方式,结果就ㄧ直到他
自己发现我早已搬离....
这是我第一次自己在外面租房子,很多问题不不懂,麻烦各位有相关知识的大大给我解答
和一点建议!若有需要补充的地方请提出我会尽快补上!手机排版请各位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