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前两个月我妈上邮局存款去了,
在局内行走时因磁砖过滑而不慎滑倒。
人就左右脚一前一后采劈腿姿势坐下去,
左脚掌因此骨折,四根脚趾指骨断开。
住院一周后返家休养,
诊断书上注明应静养一个月并须专人照护。
但实际上都过两个多月了还是行动不方便。
问题:
由于家中并不宽裕,
没办法雇请专人看护。
这两个月都是家人轮流照顾。
有时时间搭不上就要有人请假帮忙。
而妈妈这两个月也都没办法工作。
月初开了调解委员会,
邮局方面表示由于我们没有请看护,
并且没办法出示所得明细,
所以没办法证明我妈有在工作。
所以他们不愿意负担这些费用。
并且主张滑倒这件事我妈也有责任,
不能都怪该局。
想问问这种情况符合消保法第七条的范畴吗?
又,请问下次调解委员会再开该如何陈述呢?
谢谢大家耐心看完…m(._.)m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