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请教各位法律先进
我有一个好友,之前被告非法入侵,其实是原告非法占用,因为双方有合约明文我好友可以自由进出该地,原告在法官的劝说下,有点心不甘情不愿的和解,我朋友其实也是心不甘情不愿,因为双方有合约,但只是我朋友住台北,法院在高雄,我朋友不想在这事情上跟对方耗,所以和解。
在法庭攻防上,我朋友把合约拿出来,请他朗读该段我朋友可以自由进出该地的条款,他不愿意读,且当庭,在法庭上,说我朋友是诈骗集团,当时,我好友有要求书记官将此记到纪录上,他是直接说我好友是诈骗集团,不是说疑似,可能,大概是诈骗集团,该非法入侵案已经和解,所以问题是 可不可以告对方毁谤或公然侮辱? 法院当时是开放大众聆听。
还有双方都是台北人,如果要提告,可否在台北地院而不用跑到高雄地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