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本人于七月到某社团法人任职,这个月是第三个月。
但是本人于九月时向公司告知要请婚假,原本以为公司应该会基于劳基法予以八天婚假
但在这个月领到薪水后,发现这八天并没有给薪。
本人于十月初向公司主管询问,得到的回应是:
公司是根据非就业保险法予以薪资核定,也就是上几天班给几天薪资
但是因为考量年轻人结婚,愿意额外给予五天薪资
问题:
社团法人就可以规避劳基法吗?
这样乍看之下好像有些道理,上几天班给几天薪水
但总觉得这里面好像有什么问题
如果这样不合理,我该怎么跟公司争取?
若是公司执意不予理会,我该向哪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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