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学校每年都会请红十字会帮学校培育出救生员
可是学校是以实习的名义签契约雇用有救生员证的学生来顾学校的游泳池
请问这样我们算是具有从事业务之人的保证人地位吗?
补充一下 我们现在正式的名称是学习型兼任助理
以下是我们的契约
http://i.imgur.com/XUzu4Xd.jpg
http://i.imgur.com/HEIWilM.jpg
http://i.imgur.com/uKmAu6f.jpg
http://i.imgur.com/0VnGpkj.jpg
补充我们学校泳池是1250平方公尺的泳池
规定是要配置3位救生员的
结果刚刚看到上面发文
http://i.imgur.com/EcI34bd.jpg
之前我们前辈检举过了,但似乎都没什么效,想问新的配置人员改这样有违反什么法律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