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请教版上各位先进
我母亲于去年二月过世之后
银行户头没有办理除户
结果存摺印鉴等
被不晓得是她的同居人还是同居人的小孩
拿去给诈骗集团当人头户得手
结果我母亲就被告诈欺了 (啊她地下有知一定会气死XD
我在台北的医院工作
被传作证人 根本傻眼还以为是诈骗
上个月南下彰化去警局做笔录说明案情
本来警察大哥说检察官看完笔录就不会传我
结果还是传了~"~
传票寄到乡下的户籍地 直到开庭前才看到@@
打给承办书记官请假 他说你不来要提出书面证明(上班的书面证明?
然后又说你不来我也拿你没皮条 看检察官要不要拘你
问题:
想请问我会有相关的责任吗?
还是下次被传一定要上法庭说明?
有需要找律师商谈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