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tfly (小火柴) 2016-08-27 13:06:00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100~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11号之审查意见表示:“按‘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民法第?1148条第2项定有明文,故现行之新法,不论继承人有无陈报遗产清册,皆享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之法定继承利益。将相关债务呈报法院,法官会以裁定将对方的债权做分配,车子消失自然遗产为零,不过你们几个实在自找麻烦绝对不可以自行清偿自行清偿之后,又是另一个返还诉讼的开始未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而自行清算遗产之继承人,也须应依法律规定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及遗赠交付。若有违反,则不受民法第1148条第2项限定继承之保障;若有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亦须负赔偿责任。所以任何一毛钱都不可以自己拿出来都要经过法院只能说你们真是胡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