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12月经由高中同学介绍跟两个朋友合租,但1月突然被公司资遣
最近找到新工作要离开台北,所以问室友可不可以找人承租(因为我们当初是用三个人
的名字一起承租)
但因为室友非常坚定要是他们认识或我认识的人(或朋友的朋友,总之不能PO板找陌生人)
有人想租的话还要先跟他们interview过
想当然尔这个条件很难找到适合的人(找室友的限制这点当初没讨论到那么细,也没写
在合约上)
因此他们要求我要缴完5个月的房租+3个月网络费800 然后退我两个月的押金
多次协商他们条件都不愿意放宽,也不愿意跟房东谈,就是一定要住满一年
新公司也完全没有谈上班日的空间......
我也多次表达很希望不要多付房租,但都没有达到共识结果
问题:
朋友说既然这些条件都是当初没讲好的,给他们8月房租加上两个月押金就直接离开杀出
就好,请问这样会有法律上的问题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