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oove (爱比~*)
2016-07-24 16:02:36事实经过:
帮朋友询问:朋友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该公司主管常常
开口闭口就直接骂部下“你这个贱人!”
有时候是因为讨论工作事务、有时候是无来由的愤怒辱骂
已经跟公司反应过,该主管依然无法改变他个人对部下的行为
因为比较常发生在朋友单独在主管办公室内 只有两人的情况下
朋友工作能力很好,在公司表现优异,但因为主管长期莫名辱骂,觉得压力很大
问题:
请问这样算是“公然侮辱”吗?
如果私下录音蒐证可以吗?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因为原po问的是这样算不算“公然侮辱”,就问题回答应该不叫纠结。另外,公然侮辱是犯罪,跟请公司处理应该是不同的,毕竟前者是刑事司法,后者是公司内部的相关救济方式。
就继续录音,等你想换工作,还可以拿资遣费、非自愿离职↑如果没改善的话。另外,民事也是可以求偿
楼主:
loove (爱比~*)
2016-07-25 11:40:00已经呈报过公司 但主管坚持是开玩笑 他踩在红线上面公司采取的态度是 “劝说” ....我是很难相信一个高规格声誉良好的公司 竟然会允许这种事情也许“主管”年资高 地位大 什么都不怕吧 公司也不敢拿他怎样 谁不能忍受这种方式谁走人 我想他没在怕要是同事也半开玩笑回他“你才是”可能效果不同XD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07-24 16:13:00私下随便他骂 你朋友也可以随便骂回去..
重点不在现场有几个人,重点是那个情境下是否有不特定、特定多数人可共见共闻,如果是,那就算公然
现场有多少人当然有关系啊XD "特定多数"也要看人数的
145讲得很明白啊 所谓多数人系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但是要多少人才符合 145只说看情况 所以就个案认定了
理由书只说人要够多而已 只有几个人不算= =a人数众多,非经相当时间之分辨,即难以计数者,始得谓之多数
自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但必在事实上有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方足认为达于公然之程度。原po,你搞错了,公然这个要件不是看人数,是看当下“情境”,同样请参照释字145。另外,录音至多证明侮辱的事实。待证明的还有“公然”这个情状要件,这就需要其他证据了。
为什么要纠结刑事是否公然,录音请公司处理不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