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配偶一件外套遗失在公共汽车车站(遗忘物),由于颜色特别,后来有电话询问到站务人员
他们说有看到这个颜色的外套,并存放于服务台保管(服务台后方)
后来我去领,他们说找不到
(刚开始说法是 因为我放太久所以找不到(约10天),后来统一口径说被别人领走了)
然而 纵使被别人领走,站方也提不出何时领走,领用签收等资料
于是我想要调阅监视器来看(有支监视器对服务台)
站方不愿意,称我必须报警才愿意让我调,于是报警写三联单
拉着倒楣的警方到现场后,站方看到三联单就让警方写调监视器申请单
我表示我也要监视器档案,站方表示碍于个资法不能给我
写完申请单后警方也表示他们会看,但没义务帮我追查,这也不是刑案
如果他看完后没有就没有
(就是一副要吃案的样子,因为他连我外套长什么样都不知道,怎么可能帮你查)
问题:
1.首先最根本问题,我无法证明站方拾得外套 就是我遗失外套
只能单就时间点接近、颜色特别两点判断,万一他们翻脸不认人,我也没皮条
2.第二,这不是刑案(没侦查不公开),也是公开公众出入之场所,我也报案具遗失事实
为什么对方可以利用个资法阻挡我不能调阅监视器??
如果我看了监视器,真的没办法,我也只好认赔
请问真的有违反个资法吗?我有办法拿到监视器档案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