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父与其兄长(大伯)于三十余年前共同购买一笔土地约200坪,
购买后登记时家父因尊重大伯,仅将该笔土地之所有人登记为大伯一人。
此事经过三十余年后,家父于前几年逝世,
小弟近日有跟大伯联系,商讨土地的处理方式,
大伯也想将土地分割且过户给我们,但碍于目前两家手头皆不甚盈余,
对于分割买卖所可能衍生之增值税、契税皆无力负担。
问题:
故目前小弟打算先立字据,详细阐述事件经过,
并详载土地地号与两家所各自持有之土地面积等资料,
由大伯立字据,并委由民间公证单位做公证,
以避免大伯尔后有状况时,该笔土地不会让大伯的儿子给全数继承,
而丧失了我们这边的权益。
不晓得板上各位先进觉得此事之处理方式是否妥当?
若不妥当,不知是否有更好之方式处理之?
要委由公证之字据不知有无较正式之文字版本可供参考,
或是由小弟自己撰写即可?
以上问题,烦请各位先进能不吝指导,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