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敝人骑脚踏车通勤,每周除周休外天天往来于学校与乡公有停车场。然而
昨天我的自行车被公所作为废弃物清理。脚踏车停在外头日晒雨淋,外观上虽
部分有锈蚀,车篮也破损,但有确实上锁,轮胎亦新(两轮去年花钱换过)且
满气无破损。
敝人自己去乡公所反映,公所表示一个月前于电线杆张贴公告,依废弃物
清理法,将公有停车场碍于观瞻、锈蚀之疑似废弃车辆经公所清洁队清理。然
而我上周末才将车辆停在角落处(靠近于部分废弃车辆),其他人也有停在那
。公所表示是建设处自行认定车辆是否为废弃车辆并清理。
向公所反应后,对方表示会讨论,再跟我联络。然而过了一天没消息。我
问对方能不能去亲自要回,没能得到正面回应,只表示已经依法处理。
问题:
请问法律专家,公所的作法是否有瑕疵?例如应该要在车上贴单警告即将
清理而非单纯贴在电线杆上。该作法是否主观,法源依据不够?对方说我可能
无法证明该脚踏车是我的(只记得车上贴纸、密码锁号码),代表我没有足够
理由能要回?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