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今年3月多时在新竹租屋,当时看的房子是房仲(台铭)介绍及签约的,当时带
一名朋友陪同,房仲当时保证屋内电视会在签约后不久跟换成液晶电视,之后签约
到现在已经一个月多了却迟迟没有消息,发Line连已读都没有,打电话好几通才接
再次询问当时那位跟他签约的房仲这件事,却说房东表示已经算很便宜所以不打算帮我
这间换电视,沟通时对方明显态度极差,让我更生气的是当初签约时还口口声声挂保证
合约上物品写提供设备有液晶电视(14000元)
(当时因还没有液晶电视所以在合约上备注:液晶电视非租屋处既有之物品)
最近这一次跟对方通电话有录音(内容大约是:你当初签约时不是答应会跟换液晶电视吗?)
问题:
因为他们有口头上的约定,当时也有朋友陪同,是否要求相关的赔偿或如何声张自己
的权利?谢谢各位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