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前阵子到台南找朋友 (我住在台中),
期间朋友跟别人起冲突, 有推撞,
朋友被人提告伤害
问题:
由于我是唯一目击者, 对方报案的派出所,
这几天一直打给我, 叫我去做笔录.
(照三餐打, 连晚上十二点之后都打)
可是我真的很不方便跑一趟台南,
而且爬文之后发现, 似乎就算我现在做了笔录,
到时侦查庭可能还是要再跑一趟?
请问一下, 我可以跟警察说,
现在先在电话里简单叙述一下(或打成书面给他?)
等侦查庭时, 再南下做证人吗?
或者, 可不可以就近在我家附近的派出所做就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