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2015.12.24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我膝盖强烈撞击+擦伤、后续检查为左膝后十字韧带断裂、右膝盖韧带待检查
对方没事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做笔录、报案
现场无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双方都有强制险及第三责任险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发生地点:台中市国光路及复兴路口
发生过程:经由国光路往南直行,在经过国光路地下道路口后,遭受到对向未按照
号志灯行驶车辆而撞上,对方的号志灯只有显示"右转"及"直行"却往左转,而我骑出地下
道后来不及刹车而遭对方车辆撞上。
目前初步研判表出来后显示: 对方未按照灯号行驶、我方超速行驶。
事后打给当初调查的员警,确认我当初笔录为50km行驶,因为地下道的机车道为慢车道,
速限为40km,因此研判表中为超速。 未按照号志灯行驶为主因、超速为次因。
六、问题:
打给对方保险公司询问后,通常此案件都会以7:3的肇责来处理,我是觉得蛮无辜的,
对方等同于闯红灯的车辆,我为直行且拥有路权的车辆,并且在国光路上速限为50km,
我已经出了地下道也过了慢车道(速限40km),在十字路口遭撞上。 那到底要用哪种标准判定我
是否超速? 因此我看了些资料: 如下
全文网址: 两机车相撞…闯红灯的起诉 超速的不起诉 | 肇事究责看路权 | 国内要闻 |
联合新闻网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119044.shtml#ixzz1w2DHaz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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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两辆重型机车相撞,赵姓男子超速,林姓男子闯红灯,双双移送法办。高雄地检署
接受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认定闯红灯是肇事原因,裁定赵没有肇事责任,
不起诉。
检察官认为,交通规则对于“车行速限”,目的在于“确保与前车的安全间距,使驾驶人
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煞住,不致撞及前车”,赵姓男子虽超速行驶,但是遵守灯号指示行
驶,主要是遭闯红灯的林姓男子拦腰撞上,所以超速与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市警局交通大队中队长侯智评昨天说,近年来交通事故都是以路权观念来鉴定肇事责任,
以本案来说,路权属绿灯行驶的赵姓男子,因此林须为肇事负责,但如果两车同向行驶,
赵可能就会有肇事责任,所以行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高雄地检署调查,赵姓男子(廿岁)去年八月凌晨,骑重型机车往高雄港方向行驶,车速
约五十公里,涉嫌超速十公里,此时林姓男子骑重型机车载陈姓女子,行经四维路与林森
路口时,涉嫌闯红灯撞上赵。
两名骑士都受伤,陈姓女子头部重创,送医急救三天后不治。警方将赵、林都依过失致死
罪嫌移送法办,赵承认超速行驶,但因绿灯且在正常车道行驶,没肇事责任,裁定不起诉
;至于林的过失致死刑责,检察官另案侦办中。
如果依此次案例的鉴定结果,原则为交通规则对于“车行速限”,目的在于“确保与
前车的安全间距,使驾驶人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煞住,不致撞及前车”。
我就在想说我的案件也是几乎一样,而且超速的判断非常的模棱两可,想问问大家的
意见,我是否需要提出车祸鉴定,或许有机会让肇责不要用初步研判表的来判断。
因为此次受伤的行情算是挺严重的,左膝后十字韧带断裂及右膝后十字韧带疑似撕裂
情形,并不会以开刀侵入性直接重建韧带治疗,但后续在PRP的韧带增生的治疗上需
自费,因此想让未来的医疗负担不要因模棱两可的肇责而增加,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