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ymars (小学六年级毕业)
2015-08-17 22:58:38事实经过:
各位先进大家好,小弟遇到一个状况,由于我认为这与劳基法对于员工离职赔偿教育训练
费用的精神不合,请教了敝公司的长官,结果长官认为并无不法甚至建议可上法院讨论。
因此我抱着疑惑的心情来跟各位请教:
本公司员工守则有一条规定:出国的同仁为公司重点培训之对象,因此出差工作视同教育
训练,因此每花费XX元需要延长服务年限XX个月,依此累计,若提前离职需要赔偿双倍。
问题:
小弟的疑惑是:
1.小弟工作后四个月提离职,途中出差两次协助公司处理外国办事处事务合计约两万多,
若公司用这条款我要赔偿约四万多的费用。但我一个月薪资约五万,也就是说会赔掉我约
一个月的薪资。
2.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我累计机票费用只要超过36万几乎等于一辈子不能离职,不然就要
赔偿几乎当年的年薪,这实在是非常不合理。
3.而且我出国是在工作,是协助公司处理国外专案事务,完全没有培训课程,这样的规定
是合理的吗?
4.公司与小弟签的合约为不定期合约,也就是一般的劳动契约并无保障工作几年的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与合理呢,如果真的不幸对簿公堂,又是否有胜算
呢?
5.这个条文是今天小弟经理今天跟我说的,经理自认此法规合理并无不法,但重点是这条
连他都不知道,因此他很疑惑为什么公司没有公告。
希望请版上的大大协助小弟释疑,感恩。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