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mfao (Laughing My Fat Ass Off)
2015-08-17 18:30:13事实经过:
这里有两个部份想请教
1. A在死亡前一年半将名下一房屋过户给B、C、D子女其中一位B,
A死亡后所登记的遗产税清册中有B名下房屋这项。
但A是非出于结婚、分居、营业而赠与给B。
2. 甲过世后,身后留下房屋一间。子女共有乙男、丙女、丁女。
因丙、丁为女儿的关系,受传统观念影响,便全权交由乙处理房产,
变卖取得现金后,由乙获得大部分数额,丙、丁获取少部分金额。
问题:
1. C、D若不服B独占房屋,事后可否向B提起遗产分配不均的官司?
若可以的话,请问该时效为多久?
顺便再请问分居的定义为?迁出原户口而迁进此房屋户口?或是因其他
如婚姻不和而分居等理由?
2. 若之后丙、丁认为遗产分配不均,可否向乙提起遗产分配不均的官司?
若可以的话,请问该时效为多久?
且若丁已去世,则丁的子女可否主张此一权利?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