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急 劳基法21条与22条的矛盾

楼主: ssswxwx (亨利李)   2015-07-20 17:34:24
事实经过:
大家好
小弟去年三月中开始在一间早餐店打工,九月底被解雇
时薪103,福利是店内随便吃喝
无劳健保、就保
被解雇的理由是我工作态度不佳、接连被客诉
还受到同事的抱怨
但我工作期间完全不知道这些,仅有老板用赖跟我说希望我能积极一点
如果我真像他讲的那么差,怎么可能会让我待这么久呢?
问题:
明天就要开劳资争议协调了
现在卡在说
劳基法21条写: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劳基法22条写:工资之给付,应以法定通用货币为之。但基于习惯或业务性质,得于劳动契约内订明一部以实物给付之。工资之一部以实物给付时,其实物之作价应公平合理,并适合劳工及其家属需要。
所以我的待遇到底是合法的吗?(时薪103、供餐这部分)
嘉义劳资科的跟我说合法
新北市劳工局的说不合法
我实在是很困惑
我没有签订任何契约,仅当供餐为员工福利
还有明天打算争取的有:
1.总时数*每小时12元的差额
2.资遣费(平均月薪*6.5/12)
3.六个半月的劳退提拨
不知道这样是否正确?
麻烦各位前辈指教了,谢谢!
如有内容不足,盼请提出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0 17:37:00
正确但资遣费算错...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5-07-20 18:28:00
资遣费是6.5/12*0.5,劳退新制是半个月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0 18:29:00
楼上见解原则上正确,但本案未提缴劳退所以应该是3无法请求但可以依劳基法请求2至于冲突问题在本案不存在,原因是:“契约内订明”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5-07-20 18:31:00
漏看雇主没有提拨劳退,应以旧制计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0 18:32:00
有书面契约订明吗?没有的话,不合该条所定之要式行为不过,其实劳工退休金条例并无规定,这种情况,所以也许跟我想的不一样也不一定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7-20 22:06:00
新旧制不是这样看待的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7-23 09:46:00
更正:资遣费是6.5/12*0.53可以请求,请求基础劳工退休金条例72条1项后段最低时薪差额可以请求,因为无契约订明所以你1、2、3均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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