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sswxwx (亨利李)
2015-07-20 17:34:24事实经过:
大家好
小弟去年三月中开始在一间早餐店打工,九月底被解雇
时薪103,福利是店内随便吃喝
无劳健保、就保
被解雇的理由是我工作态度不佳、接连被客诉
还受到同事的抱怨
但我工作期间完全不知道这些,仅有老板用赖跟我说希望我能积极一点
如果我真像他讲的那么差,怎么可能会让我待这么久呢?
问题:
明天就要开劳资争议协调了
现在卡在说
劳基法21条写: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劳基法22条写:工资之给付,应以法定通用货币为之。但基于习惯或业务性质,得于劳动契约内订明一部以实物给付之。工资之一部以实物给付时,其实物之作价应公平合理,并适合劳工及其家属需要。
所以我的待遇到底是合法的吗?(时薪103、供餐这部分)
嘉义劳资科的跟我说合法
新北市劳工局的说不合法
我实在是很困惑
我没有签订任何契约,仅当供餐为员工福利
还有明天打算争取的有:
1.总时数*每小时12元的差额
2.资遣费(平均月薪*6.5/12)
3.六个半月的劳退提拨
不知道这样是否正确?
麻烦各位前辈指教了,谢谢!
如有内容不足,盼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