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放在超商外伞架的雨伞被别人拿走
从放伞到发现不超过五分钟
去派出所报案,警察很热心的帮我跟超商调阅监视器
也表示有照到把伞拿走的人
回派出所后做笔录
警察问到:是否要提告?
我说是
在笔录上警察写上我的回答是
“我要对拿伞的人提出侵占告诉”
并对我解释此为侵占非窃盗,因我的伞是放在公众区域
(当下觉得满有道理的...)
之后将笔录签名盖手印,说程序已完成,可以回去等通知
当下我并没有拿到任何东西(例如三联单之类?...不确定是不是车祸才会开)
回家查询后才知道其实警察的说法也与侵占的要件不同....
问题:
1.报案并且表示要对对方提告后,我应该拿到三联单(或是报案证明)吗?
补版友提醒:
我不知道对方是谁,监视器我也没法看(据说是超商的规定)
警察有帮我调阅且确认过当时的情况确实是被对方拿走
但表示需要调阅沿路的监视器才有可能找出对方确认身分
2.此例应属于窃盗还是侵占?
我是进去超商,出来就发现雨伞不见,并非遗忘后再回头寻找
3.承2,若应属于窃盗,笔录上这样记载会对之后的流程有影响吗?
(例如提告的罪不对,导致对方无罪之类的?)
4.承3,若有影响,我现在来得及补救吗?该如何补救?(例如回去派出所请他们修改?)
麻烦各位帮忙解惑,谢谢<(_ _)>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