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事求偿法条引用

楼主: Libra76 (Jhang)   2015-07-06 12:36:10
事实经过:
先前车祸与对方和解不成,近期要提诉。
问题:
已了解可先提刑事告诉再附带民事,请教各位大大,我在引用法条时发现,
民法第184条与第191-2条有何不一样?
第184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191-2条 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
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5-07-06 12:37:00
184举证责任在被害人 191-2 举证责任在驾驶人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7-06 14:25:00
简单说 要用184告人的话 你要证明对方有故意或过失如果用191-2 是驾驶人要证明他有尽足够的注意义务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5-07-06 19:13:00
实际上就谁要花钱去申请鉴定的差别
楼主: Libra76 (Jhang)   2015-07-10 07:15: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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