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先前车祸与对方和解不成,近期要提诉。
问题:
已了解可先提刑事告诉再附带民事,请教各位大大,我在引用法条时发现,
民法第184条与第191-2条有何不一样?
第184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191-2条 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
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