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家人之前车祸双方互告后,又私下和解,但案件已成立,近期开庭对方表示和解内容他并
无放弃对我方要求"赔偿之权利",也无放弃"刑事请求权",反而是我方放弃并不能对对方
提出民、刑事告诉,请问此和解内容有效吗!? 我方已提出的民刑事告诉是否无法成立了
?(当时双方互告伤害后私下和解)
和解书内容如下
和 解 书
*** (以下简称甲方)驾驶***普重机与 *** (以下简称乙方)驾驶***轻机车,双方于民国
103年12月3日下午1点35分在土城区中华路一段159号口发生擦撞,双方经协议后,决议和
解,嗣后无论任何情形乙方或相关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赔偿并抛弃民、刑事诉讼法一
切追诉权绝无异议,口说无凭特此立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