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这是一件机车零件窃盗案,被告也已经承认"部分"零件是他偷的
事发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光跑法院开庭已经耗费我无数的时间,
但被告却屡屡不出庭,没事先请假也都没事...
我却像个傻子一样浪费时间狂跑法院,被告一下子说愿意赔钱和解
一下子反悔说自己车祸脚断掉,无法赔钱...
经上司法院网站申诉后,中华民国最伟大的法官大人终于把被告带来了
我看被告一身光鲜亮丽,行动自如,完全不像自己说的那样...
事发至今,被告没说过一句道歉,也没赔我一毛钱
我完全感受不到他对这件窃盗案有任何一丝悔意
今天看到判决书内容更是差一点吐血
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因104年度xx字xx号案件,经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查本件附带民事诉讼之内容繁杂
,非经长久之时日,不能终结其审判,援依刑事诉讼法第504条一项前段,将本件附带民事诉
讼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最后还附注,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本件不得抗告
问题:
我想请问这张判决书内容是代表被告刑事判决须等到冗长的民事庭结束后才会执行?
抑或刑事判决没有徒刑的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