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2015三月底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我方乘客锁骨断裂,驾驶擦伤
对方无人受伤
皆有验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已报警作笔录现场遭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有保险且已连络
五、事实经过:
双方同向,我方机车于内侧车道,前方右边汽车于外侧车道先靠右再打方向灯向左回转。
我方煞车不及自摔。未碰撞。
初步分析研判表对方是涉嫌回车未注意来往车辆。我方式涉嫌未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
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对方保险公司妥协负七成责任。
六、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位置假如不服有何救济方式?虽然有签名,但我是先签名,
对方做完我没再看。有更改痕迹(A/B车写的相似)。因无明确事证,所以与事实(我
方认知的)不符是正常的吗?
(二)对方保险公司对锁骨骨折休养两个月的精神赔偿提五万元,虽然这喊出成交价就
是合理价格。但这价格是否还有拉抬空间?
(三)提出告诉时间是以向警察做出提告之意思表示为准吗?过失伤害之诉是否两人受
伤就是两个过失伤害?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